陕西省老年摄影协会章程2020.11.6
陕 西 省 老 年 摄 影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西省老年摄影协会是由陕西省老年摄影家、老年摄影工作者和老年摄影爱好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接受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联系广大摄影家、摄影工作者,特别是联系全省老年摄影家和老年摄影爱好者,是繁荣我省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摄影文化的重要力量之一。
第二条 本会是陕西省老年摄影家、老年摄影工作者和老年摄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专业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陕西省老年摄影协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广大摄影人,致力于发展本系统、本行业、本地区摄影艺术事业,出人才、出作品,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广泛团结我省老年摄影家、老年摄影工作者和老年摄影爱好者,致力于繁荣我省摄影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登记注册并组织进行年检和年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场所设在西安大唐西市7坊71024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以最广泛的团结陕西省老年摄影家、老年摄影工作者和老年摄影爱好,对会员有联络、协调和业务指导职责。
㈠本会采取多种方式组织会员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群众,深入生活,以摄影作品为宣传手段,拍摄伟大时代和历史,拍摄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拍摄各族人民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创造优秀摄影作品,活跃老年文化生活。
㈡本会鼓励和支持会员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潜心钻研业务,组织各种形式的摄影培训班,摄影讲座研讨会,以多种方式发展摄影素质教育和摄影职业教育,培养摄影后备力量。
㈢本会积极组织国内外的摄影艺术展览、优秀摄影作品观摩活动,以促进我省摄影事业发展。
㈣本会努力开展与国内和国际摄影家以摄影文化交流,举办国内国际专题性的摄影展览及交流活动。
㈤本协会积极为会员服务,创办摄影服务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会的章程;
㈡热爱摄影艺术并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在本地市行业发表和展出三幅以上作品并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会长办公室授权的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的活动;
㈢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㈣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会的决议;
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㈢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协会重大事宜,制定收取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㈠、㈢、㈤、㈥、㈦、㈧、㈨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㈡在本会摄影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㈢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㈣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会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 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